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
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公告
因工作需要,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面向本市公开招聘1名聘用制工作人员,实行劳动合同管理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人数
聘用制工作人员1名(性别不限)
二、报考条件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、热爱法院事业,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、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,自愿从事司法辅助工作;
3、本市户口或长期在本市定居;
4、年龄在18周岁以上,30周岁以下(199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),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年龄限制;
5、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,会计学或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,具备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具备1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验;
6、熟练运用金蝶等财务软件、表格、文档等办公软件;
7、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;
8、聘用后,服从安排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符合招聘条件:
1.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受过治安处罚的;受过劳动教养的;在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;近三年曾受过记大过、降级、留用(留党、留校)察看等处分的。
2.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辞退的。
3.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。
4.本人、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、参加非法组织、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。
5.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。
6.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工作人员情形的。
三、报名和资格审查
1.报名
(1)报名时间: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15日(双休日除外)
(2)报名地点: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办公楼603政治部
(3)报名要求: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学历证书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(以上材料均要求准备原件和复印件),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,报名登记表。
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、遵纪守法等,特别是考察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素质和能力。
2.资格审查
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,确定参加面试人员,面试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四、管理方式及待遇
1、管理方式
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,签订劳动合同,管理办法按照本院其他临时聘用制人员现行管理制度执行。试用期为三个月,试用合格后,首次聘期为三年(包括试用期)。聘用期满,经考核称职者续聘。
2、工资福利待遇
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作日免费供应早中餐,工资福利按月包干,按国家规定购买五险一金,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工作必备的服装。
联系人:理璐璐
联系电话:28518393
附: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》,请于报考当天携带填写好的报名表及相关证件来现场报名。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